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禄劝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财保10号
申请人: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53577998G。
住所地:禄劝县迎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道高。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启文,云南辞宏(禄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禄劝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87367892A。
住所地:禄劝县屏山镇旧县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刘天发。
申请人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禄劝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900********账户内的资金在65870356.62元内予以冻结;对坐落于禄劝县××路××段面积为3840.35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云(2021)禄劝县不动产权第0××5号”的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65870356.62元,保单号为:1161716390168378××××的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禄劝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其建筑工程款65870356.62元为由,申请将被申请人禄劝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两项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禄劝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900********账户内的资金在65870356.62元内予以冻结;将坐落于禄劝县××路××段面积为3840.35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云(2021)禄劝县不动产权第0××5号”的土地予以查封。账户的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14日止。土地的查封期限至2025年6月14日止。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云南双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振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天龙
书 记 员 刘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