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财保44号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1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9F09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江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江路67号二楼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YPNF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江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江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云南江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族街分社、账户:5600********)中566331.1元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66331.1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江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云南江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族街分社、账户:5600********)存款566331.1元(实际冻结金额以银行回执为准)。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52元,由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