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1民初93号
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古堰馨居5幢2—3号。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都江堰上品牛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与被告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都江堰上品牛肉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新港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以“该纠纷经双方协商,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