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某某、成都国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4430号
原告***,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国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3栋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卿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成都国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