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7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卿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卿宏、***、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
审判员张媛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