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彦。
被执行人: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06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陈蓉玉,女,1952年08月2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初3841号判决书,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陈蓉玉诉讼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4513.00元。执行中,执行到位金额2932.17元剩余23158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杨承庚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