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748号之八十七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陈蓉玲。
被执行人:陈蓉玲,女,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陈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由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廖 芳
审判员 杨承庚
审判员 黄 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