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1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02007306223897,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
区龙岗山路18号;电话:158××******。
法定代表人:刘星。
被执行人: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1327MA3BX4C0X2,住所地莒南县城淮海路000826号
法定代表人:鲍德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3513
41738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0666.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
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程立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