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472号
申请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龙岗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223897。
法定代表人:刘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秋实,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宁,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86号1号楼3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6862M。
法定代表人:储青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原青岛市市北区吴石路五号4号楼3单元301户),和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512号6号楼1单元302户房屋(原青岛市市北区吴石路五号6号楼1单元302户)。并以担保人青岛中净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江山××路××号内2栋802户房屋、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南路601号1办公、2加工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原青岛市市北区吴石路五号4号楼3单元301户)、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512号6号楼1单元302户房屋(原青岛市市北区吴石路五号6号楼1单元302户)。
二、查封青岛中净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江山××路××号内2栋802户房屋、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南路601号1办公、2加工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婉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