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财保46号
申请人: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67763791D。
法定代表人:孙爱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岗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223897。
法定代表人:刘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与被申请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41000元(青岛农商银行黄岛崇明岛支行9020××××9101,日照银行青岛黄岛支行8102××××71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开发区第二支行3803××××9172)。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青岛农商银行黄岛崇明岛支行9020××××9101账户的银行存款366005.48元,期限为一年,时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日照银行青岛黄岛支行8102××××7112账户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时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开发区第二支行3803××××9172账户的银行存款1613.71元,期限为一年,时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