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321号
申请人:**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223897。
法定代表人:刘星,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以西秦皇河畔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P2PNR1G。
法定代表人:王屹,总经理。
申请人**运与被申请人***、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运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保全价值44470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4700.5元。
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运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