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民初1566号
原告: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中海和墅沿街。
法定代表人:王子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屹,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代龙岗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星。
被告: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
法定代表人:孙爱忠,厂长。
原告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