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5221号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秋,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