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1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姆斯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驹,经理。
住所云**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场星体花园**幢**单元**层**号。
被执行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省昆明市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区**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姆斯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4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70000元及执行费395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栋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