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联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百福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9174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31117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联运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4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680223.1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现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执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