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1591号
原告:威海蓝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N3PJRXK),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事处翡翠城H区-4号-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31117R),住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
原告威海蓝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蓝威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蓝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威海蓝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