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83执恢85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淑杰,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文景凤凰城**保***部,住所地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文景凤凰城。
经营者:**,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淑杰、**、莱州市文景凤凰城**保***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和2023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范淑杰、**、莱州市文景凤凰城**保***部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起居、家庭收入、单位经营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是1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30270元,未受偿9697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王 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