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4835号 原告: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中秋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第三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品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