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403号
原告:漳州市龙文区锦华水泥砖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院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3MA309LQN2L。
经营者:***,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28层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4028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市龙文区锦华水泥砖加工厂与被告厦门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龙文区锦华水泥砖加工厂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龙文区锦华水泥砖加工厂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龙文区锦华水泥砖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漳州市龙文区锦华水泥砖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