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盘法执字第1536-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锦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号建业商务中心**楼**号。
法定代表人:和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昆明锦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85368元,该笔款项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0元,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05368元,且被执行人***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昆明锦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约定的应该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执字第15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