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环有限责任公司

中科建环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2874号 原告:中科建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35号。 法定代表人:韩善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露,均系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纳西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中科建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科建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私自占用的费用5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为方便诉讼,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共计349.8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5384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建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建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中科建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