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民初1998号
原告:四川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89号成都高速大厦附A座6楼。
法定代表人:高世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建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黄石桥(新津县交通运输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虹,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2020年12月22日,原告四川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四川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4元(已减半),由四川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煜
书 记 员 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