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财保386号
申请人: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猛追湾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蓉。
委托代理人:冯素芸,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罗浮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浮山白云山庄。
法定代表人:廖某1。
申请人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罗浮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山庄******【产权证号:粤(2019)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339.3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165000元为限;2.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罗浮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山庄******【产权证号:粤(2019)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339.3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165000元为限;3.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罗浮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山庄地段******【产权证号:粤(2019)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339.3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170000元为限。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2020年12月7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罗浮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山庄******【产权证号:粤(2019)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339.3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165000元为限;
二、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罗浮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山庄******【产权证号:粤(2019)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339.3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165000元为限;
三、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罗浮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山庄******【产权证号:粤(2019)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339.3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170000元为限。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
上述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添福
审 判 员 廖秉廉
审 判 员 黄金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思怡
书 记 员 钟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