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429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7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
法定代表人:张志蓉。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242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套房屋,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萍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麦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