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6443号
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庙台西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3MA00Y16F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05519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与被告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