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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某某运输队与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6443号 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庙台西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3MA00Y16F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05519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与被告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运输队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