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153号 申请人:沈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9号B16幢1-1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0450.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沈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沈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1830450.0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