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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投古镇开发有限公司、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财保86号 申请人:湖州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设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湖州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州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价值1950000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州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原告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林哲一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