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8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莽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WTQN6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钢材城**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莽再武。
被执行人:云南共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79PL2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借贷办事处严家地融城优郡****div>
法定代表人:申洪华。
被执行人: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贡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3MA6NX1H85H。
住;'>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自治州福贡上帕镇上帕村依块比安置点iv>
法定代表人:申洪华。
申请执行人云南莽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共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3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共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贡分公司已履行935186.3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30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3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海曼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