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23民初499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