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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23民初499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