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1275号
原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江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兴科路昆明大商汇建材装饰城灯具区B37-012、013、014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江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