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0779号之一
原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何羽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何力,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路明
人民陪审员 李 蔚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