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5***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