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东北虎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
关于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北虎皮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川0191民初177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但本院为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东北虎皮草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现拟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0191民初17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