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261号
原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腾实业公司)诉被告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道亨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成都国腾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成都西部大学创业园IC研发设计基地1-8号楼归成都国腾实业公司所有。事实与理由:四川道亨公司原为成都国腾实业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成都国腾实业公司统一安排以其名义取得[成高国用(2005)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成都国腾实业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于2001年9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房屋设计,并实际在[成高国用(2005)第001号]对应土地上修建了成都西部大学生创业园IC研发设计基地1-8号楼,并为此投入近420万的工程款费用,对应房屋于2006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后成都国腾实业公司于2006年开始将对应房屋用于开办成都高新区星星河幼儿园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成都国腾实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产生的民事纠纷。成都国腾实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位于成都西部大学生创业园IC研发设计基地1-8号楼归成都国腾实业公司所有,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属要求进行确认。因成都国腾实业公司请求确认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成都国腾实业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特定审批属于合法建造取得。因人民法院无法对不动产是否是违法建筑作出评判,故成都国腾实业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