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9民初3515号
原告:蒋仁富,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林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丙富,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原告蒋仁富与被告云南林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仁富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仁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蒋仁富负担。
审判员 徐博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保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