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晋宁晋城国兴苗圃与云南林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9民初3511号
原告:晋宁晋城国兴苗圃。
经营者:徐尧英,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林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丙富,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原告晋宁晋城国兴苗圃与被告云南林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晋宁晋城国兴苗圃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宁晋城国兴苗圃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晋宁晋城国兴苗圃负担。
审判员  徐博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保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