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执保115号
申请人:云南蜂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理想小镇12幢1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752787956。
法定代表人:袁啟军。
委托代理人:刘鑫玉,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艳,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蜂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云南蜂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且申请人云南蜂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蜂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