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04执保25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兵,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与***、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98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46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唐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