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269号之一
原告:石林县军红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NKOKL7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绿水塘村139号。
法定代表人:黄军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坤,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41187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立虎,执行董事。
原告石林县军红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石林县军红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林县军红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林县军红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林县军红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娜
书记员罗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