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森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财保12号
申请人:东莞市长森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9063108。
住所: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中正大厦**商业办公楼办公517。
法定代表人:黄学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阳,湖南昕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媛,湖南昕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41187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沈立虎。
申请人东莞市长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清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5390.88元的财产。2021年1月4日,清远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以其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长森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5390.88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友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南松
书记员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