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2执异32号
申请人: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原中信实业银行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威海市泊于机械厂,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海市泊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泊于机械厂、威海市泊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盾山东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如下证据:债权转让合同、资产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确认函、报纸、快递回执。
本院查明,200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01)威环经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威海市泊于机械厂偿还中信银行威海分行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威海市泊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威海市泊于机械厂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中信银行威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款*元,余款未付。2006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05)威环执字第13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1)威环经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后中盾山东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另查,2016年5月10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威海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1份,约定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威海分行将包含案涉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中信银行威海分行出具了资产转让确认函,确认其已将案涉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26日,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威海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威海市泊于机械厂、威海市泊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8日,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1份,约定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包含案涉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转让确认函,确认其已将案涉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9月27日,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威海市泊于机械厂、威海市泊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6日,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盾山东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包含案涉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中盾山东公司。同日,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其已将包含案涉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中盾山东公司。2022年12月8日,中盾山东公司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威海市泊于机械厂、威海市泊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中盾山东公司分别向威海市泊于机械厂、威海市泊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威海市泊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该邮件,威海市泊于机械厂未妥投。
本院认为,中盾山东公司提供了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威海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盾山东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中信银行威海分行、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转让确认函、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能够证实案涉债权已转让给中盾山东公司,故中盾山东公司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