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执255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宅库路南段路西。
被执行人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
申请执行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81479.44元,并负担执行费56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