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118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阿梅,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5007586R),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华夏生态园7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亭,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与被告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65962.38元、误工费49169.62元、护理费16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9733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74元、精神损失费34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584832.8元。事实与理由:华夏建筑公司将位于威海华夏城景区内多项工程分包给***施工,***雇佣***进行景区内水上乐园旁边山坡铺设台阶的工程施工,由***提供施工材料(台阶石、水泥等)和机械(吊车、铲车),***提供劳务。2020年6月28日,***驾驶***所有的铲车行驶到山坡中途卸水泥时,铲车失去重心翻倒在地,将***砸伤,伤势严重,先后在威海海大医院、威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0天。出院后,经威海鉴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并遗留畸形愈合、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及左足蹲趾近节缺失,分别构成8级、10级、10级伤残。***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无果,故起诉。

华夏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华夏建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环翠区华夏生态园,被告***住址位于环翠区,而且案涉工程地点也为威海华夏城景区内。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华夏城景区内,被告***住址位于环翠区,被告华夏建筑公司注册地虽然登记为威海华夏路1-20号,但其提供的该地址房屋所有权人证明,华夏建筑公司并非在该处经营,华夏建筑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环翠区华夏生态园。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