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华夏路-1-20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或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