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华夏路-1-20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或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