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3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鞠传军,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威海市蒿泊西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刘马庄村。
关于***与鞠传军、**、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5689.54元的法定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6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