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3执3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丁福全,男,194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高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刘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2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