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在审理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