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612民初3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1320.00元至烟台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账号:160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