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九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富源鑫丰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5民初3496号之二
原告:云南九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3640328J。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6楼610-612号。
法定代表人:金创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云南靖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源鑫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566210357B。
住所地:富源县墨红镇吉克村委会翁克村。
法定代表人:孙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威、高彬胜(实习)云南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表授权代理。
被告:富源县龙蟒矿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50688852.
住所地:富源县。
原告云南九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鑫丰矿业有限公司、富源县龙蟒矿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以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富源鑫丰矿业有限公司、富源县龙蟒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九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富源鑫丰矿业有限公司、富源县龙蟒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九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源鑫丰矿业有限公司、富源县龙蟒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4.00元,减半收取计2297.00元,保全费1618.00元,共计3915.00元,由原告云南九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应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彩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