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才,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刘书才之妻),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才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092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才于2018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书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书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刘书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万景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